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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

发布时间:2016/12/5 10:14:22 访问次数:15310


2017年1月1日起,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,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“涉案账户”名单的,该账户将无法使用。同时,该账户所有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,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。3日内,账户所有人应向银行和支付机构申请重新核实身份,以恢复非涉案账户业务。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落实个人账户新规 引导资金分类安全存放使用

   央行近期接连发布新规,强化个人账户分类管理,针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从账户源头控制、资金渠道管理、惩戒措施完善等角度出台一系列措施,保护社会公众资金安全。

   一、个人账户分类管理

   个人结算账户将分为I类户、II类户和III类户。

   个人银行结算账户:I类户为全功能银行结算账户,类似于个人金库,以资金安全为先;II类户则类似于个人钱包,资金来源于金库,主要用于满足日常资金支付,平衡资金安全与支付便利,支付额度受限,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、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,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;消费和缴费、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、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,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;III类户则类似于零钱包,主要用于小额高频支付,以支付便利为先,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;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,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;消费和缴费支付、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,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。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定期、信用卡等账户不包括在内。

   个人支付账户:I类户主要用于小额消费与转账,余额付款交易自账户开立起累计不超过1000元(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);II类户使用范围不变,限额大额提升,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(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);III类户增加投资理账等功能,且限额最高,其所有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(不包括支付账户向客户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入)。

   二、限制个人账户数量

   2016年12月1日起,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、个人支付账户III类户实行数量限制。

   (一)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银行结算账户I类户。对于2016年12月1日前已开立的I类户,个人可以继续使用,也可以采取撤销、降级等方式予以处理。

   (二)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支付账户III类户。个人应配合支付机构确认需保留的III类支付账户。对于支付机构根据使用频率和金额自主确定的III类支付账户,如不符合个人使用要求,个人可主动申请变更。

   三、免收异地手续费

   2017年1月1日前,同一家银行本行内异地办理存取现、转账等业务,将在实现免费,个人异地使用银行账户的成本将有所降低。跨行交易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。

   四、清理冗余账户

   开户(激活)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柜面签约或者主动发起资金交易的账户,银行账户将被暂停非柜面业务,支付账户将被暂停所有业务。账户所有人申请重新核实身份后,可恢复业务。

   五、ATM转账延迟到账

   2016年12月1日起,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,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,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才办理资金转账,个人可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。

   个人可根据转账资金及时性要求,合理选择自助柜员机、手机银行、网上银行、银行柜面等渠道办理。对于接收他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入资金的,个人切不可以对方转账受理凭证作为资金到账依据,防止对方利用转账可撤销实施诈骗。

   六、严惩违规行为

   个人直接从事或者组织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、购买银行账户(含银行卡)或支付账户,以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,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,3年内不能新开银行和支付账户,5年内不能使用支付账户,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非柜面渠道。同时,个人征信将受影响,申办信用卡、银行贷款等也将受到限制。

  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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